最高院·关于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汇总
裁判要旨: 代理人没有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善良代理人的代理义务,该代理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民法代理制度的基本宗旨。
第三,从表见代理的角度分析,若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网购合同,使用的是父母、其他近亲属的账户,那么根据表见代理规则,合同有效。另外,参考我国台湾立法来看,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第九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业,视为有行为能力人。
比如,关于表见代理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了细化规定,历经十余年的审判实践检验,有必要吸收到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中。基于同样考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一些规定精神也被吸收到这部司法解释中。
什么是表见代理,举例解释下
表见代理,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
比如老是让某人代理某行为,时间久了对方就有理由应为属于代理行为。某公司办公室主任,来客人就领到酒店,一个月结一次账。一日把自己的亲戚安排到酒店,酒店认为是公司的人,就在公司里划账。后公司发现,本月没有客人来。时间久,酒店认为是表见代理。就是有理由相信是公司行为。
还是举例说明比较好:经理小王经常去公司旁边一个饭店吃饭,该公司和这个饭店有帐户协议,小王可以签单结账,不必支付现金 有一天,该公司炒了小王,解聘。
表见代理简单例子有:A公司授权一业务员常年负责与B公司的业务,合同都是他签,钱款也是他收。在2021年6月他又与B公司签订合同,但其实他在5月就离职了。但B公司不知道,以为还是往常一样,钱款又打入了他的账户。结果他卷款跑了,后来B公司看A公司迟迟不发货,一联系,才知道。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
“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是什么?
1、常见情形有三种:(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2、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撤销权。
4、法律分析: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具体情形参考民法典171条、172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A、B 选项正确。C 选项属于有权代理。D 选项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2、据此可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的理由包括两个层面:1.主观上需要善意且无过失;2.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即(1)介绍信;(2)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3)交易习惯。
3、法律主观:民法典的表见代理有哪些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4、常见情形有三种:(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5、授权表示型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是不...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指的是的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超过了代理的权限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待定,不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见教材P13,如果被告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表见代理的条件及法律效力如何?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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